为强化全国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效能,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流程,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科发重[2025]44号)有关于全国重点实验室的有关评估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牵头组织开展定期评估。按照“四个面向”战略导向,重点评估全国重点实验室在开展重大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完成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等方面的代表性成果贡献和创新效能,人才培养、开放合作等运行管理绩效,以及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条 评估工作制定专门规则,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以评促建。采取指标评测与专家评议结合、会议评议与现场考察结合的方式,分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若干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有进有出,分档支持、拉开级差。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分档支持、资源匹配、任务安排等重要参考。评估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评估结果基本合格的,按要求整改,并在2年后复评,整改期内不安排专项经费。评估结果不合格、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的,予以撤销。
第四条 实验室需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给予高度重视,及时提交所需材料,并确保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具体所需材料应以上级部门发布的清单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应依据科技部全国重点实验室评估方法进行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