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大学整车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科研秘密等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学校保密办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含教职工、学生、兼职人员)、访问学者、合作单位人员及其他因工作需要接触实验室涉密信息的外部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保密工作遵循“严格管控、分级负责、便利科研、确保安全”的原则,在保障科研开放合作的同时,强化保密责任落实。
第二章 保密范围与密级认定
第一条 实验室保密范围包括: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防科研项目等需要进行科研任务的相关内容;
(二)未公开的实验室核心技术、专利、设计图纸、实验数据及软件源代码;
(三)合作单位提供的涉密或敏感技术资料;
(四)其他经实验室或学校认定为需保密的信息。
第二条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由实验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保密组”)依据国家及学校标准认定,并动态调整。
第三章 保密管理措施
第一条 人员管理
(一)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须进行登记,涉密人员须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义务;
(二)涉密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保密培训,离岗时须签订离岗保密协议;
(三)外部人员参与涉密项目须经保密组审批,并限定接触范围。
第二条 科研过程管理
(一)涉密项目须单独建档,标注密级,实行专人负责制;
(二)涉密实验数据、论文发表、学术交流内容须经保密组审核;
(三)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中严禁涉及国家秘密,敏感技术交流需提前报备。
第三条 载体与场所管理
(一)涉密载体(纸质、电子)须统一编号、加密存储,传递通过加密渠道;
(二)涉密场所设置门禁监控,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公共区域不得存放涉密资料,废弃载体须粉碎或格式化后销毁;
(四)未经许可,严禁对实验有关资料、设备等进行拍摄、录像或录音。
第四条 信息化管理
(一)严禁非授权拷贝、严禁超范围传递、严禁私存涉密资料、严禁未审批公开;
(二)涉密计算机严禁接入互联网,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信息;
(三)使用实验室指定加密通信工具传输敏感信息,严禁使用个人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网络传输(如微信、QQ、电子邮箱)、云存储平台(如百度网盘、Dropbox);
(四)涉及核心技术的文件、数据库及算法代码须加密存储,访问权限严格按职务等级分配;
(五)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防范数据泄露风险。
第四章 开放合作中的保密要求
第一条 对外宣传、成果展示或技术转移时,须剔除涉密内容;确需公开的须经脱密处理并审批。
第二条 与企业、高校等合作时,应在协议中明确保密条款,划定技术边界,防止核心数据外泄。
第三条 接待参观访问需提前报批,涉密区域不予开放,参观路线由保密组核定。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一条 保密组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重大隐患须立即上报学校保密办。
第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合作、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最新保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