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凝聚优秀人才,贯彻落实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基本准则,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实验室欢迎国内外高水平学者、客座人员来实验室访问交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
第二章 访问学者条件
第一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进取,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在普通高等学校已从事教学、研究工作3年以上的在职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三条 所申请的专业方向与所学专业以及目前所从事的教研工作专业方向应基本一致,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学术研究能力较强,在本专业领域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明确的访学目标,曾主持或参与过研究项目、课题,具备按要求完成访学任务的能力。
第四条 国内访问学者的研修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最短不得少于10天。国外访问学者的研修期限一般在30天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可申请学校讲座教授。
第三章 访问学者申请程序
第一条 国内外学者向实验室提出访问申请,填写《湖南大学整车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申请书》,附个人简历、研究成果及证明等材料,交至实验室行政办公室。由实验室行政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实验室向拟接受的访问学者发放入学通知。
第二条 访问学者须与实验室签署协议,明确访问期限、研究方向、预期目标、成果标注、共享形式和双方的责权利等。
第四章 访问交流工作要求
第一条 访问学者在实验室访问期内,应与指定的联络人共同协商制定交流工作计划,如明确在实验室交流期间的讲学或讲座的内容、时间等,并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除开展自己计划内的交流工作外,还应积极参加重点实验室统一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第三条 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实验室指定的联络人应积极主动地协助访问学者解决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条件。
第四条 国内外访问学者以参加实验室相关研究工作为主,经导师同意可以参加指导研究生、编写教材、承担部分教学或实验室等工作。访问学者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交流、研讨、政治时事学习等活动,党员应参加接受院系党组织活动。
第五条 国内外访问学者的工作时间、放假时间与学校对教工要求相同。访问学者请病事假的按照学校教职工的规定执行。访问学者因故提前终止访学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函、导师签字、实验室盖章、报实验室行政办公室备案后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访问学者差旅费用及生活待遇
第一条 实验室将为国外访问学者提供一次往返的差旅费报销,以鼓励国外访问学者前来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差旅费的报销需严格按《湖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在访问期间,实验室将根据国外访问学者的学术职称和实际工作情况,按照以下标准向其支付劳务费:
(一)国外教授:260元人民币/天(税前);
(二)国外副教授:200元人民币/天(税前);
(三)国外访问学者访问期间还有其他活动的情况,劳务费按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
第二条 访问学者在实验室交流期间,由实验室安排科研办公室,并由实验室负责办公室的水电房租费。
第三条 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均与学者的派出单位共享,并标注湖南大学整车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为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
第六章 兼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兼职人员应事先查阅《整车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简介》、《整车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基金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了解本实验室的性质、研究方向、开放基金申请办法、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细则。
第二条 第十六条 兼职人员申请项目获批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妥嗽蔽钅扛涸鹑说?,在工作年限内,全年在实验室工作的月数不应低于三个月。兼职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实验室通报项目研究工作情况,按时完成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后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条 兼职人员进入实验室时,应先在行政办公室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兼职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召开专题讨论会,研讨个人研究领域的学术问题;
第五条 兼职人员发表文章时,作者第一或第二单位应为“湖南大学整车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并在资助项目中注明得到湖南大学整车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号)资助;
第六条 兼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爱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所有设施,协助实验室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章 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博士后管理办法按学校、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实验室各研究方向负责人和固定人员应高度重视流动人员引进,积极引荐国内外优秀访问学者和兼职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