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实验室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统一性,优化工作流程,提升管理规范性,增强资料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和安全性,以便于高效利用,为实验室的科研、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条 实验室办公室设立档案工作岗位,受上级档案管理部门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指派兼职档案员负责管理实验室文书档案,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收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实验室文书档案,确保档案资料齐全、规范。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为实验室各项活动提供档案支持。
(三)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学校相关制度,熟练掌握档案工作技术和业务知识,保障档案质量。
(四)按时完成教育部、学校主管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各类档案工作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涵盖以下内容:
(一)上级机关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材料、指示、决定、通知、任免、计划、规章制度等。
(二)实验室自身发出的文件、重大事项通知、决定等。
(三)向上级机关提交的申请、请示、报告、工作计划等。
(四)与外部单位的来往信函、证明等文件。
(五)实验室工作计划、总结、会议原始记录、纪要、公告、规章制度、统计年报等内部文件。
(六)重要文字、音像宣传资料、大事记、出版物等宣传类档案。
(七)基本建设新、改、扩建工程形成的重要文件。
(八)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及在接受、使用和改进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资料。
第五条 归档工作由兼职档案员负责执行。档案员需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收集整理文件材料,编制详细目录,立卷造册,并进行日常管理,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和便于查找。
第六条 档案员应在次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文件材料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已归档的档案材料若需补充或更改,必须由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并经审查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公开档案内容,以保障档案的保密性和严肃性。
第八条 查阅归档档案时,查阅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查阅内容等信息。档案原则上不得私自带走,如因特殊情况需带出档案室查阅,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岗时,必须办理档案和文件材料的交接手续,详细清点档案资料,确保交接无误。交接手续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离岗,以保障档案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 档案的销毁处理需谨慎进行。销毁前必须造具清册,详细列出拟销毁档案的名称、数量、内容等信息,报实验室主任和上级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指定两人以上进行监销。销毁过程中,监销人需全程监督,确保档案彻底销毁。销毁完成后,批准人和监销人都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以备查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实验室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实验室文书档案的安全、完整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