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湖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实验室与学校签订一级安全责任书,在实验室范围内进行实验操作的团队老师与实验室签订二级安全责任书。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健康、环保的实验室是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领导责任人,各团队负责人是本实验间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日常检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危险源、仪器设备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团队师生须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自觉接受包括保密教育在内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保密规定及要求,防止与杜绝安全事故及泄密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隐患分为四个类别,即:一类(重大安全隐患)、二类(较大安全隐患)、三类(一般安全隐患)、四类(不规范行为)。
(二)实验室安全风险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高风险)、二级(中风险)、三级(低风险)。
第六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气体、病原微生物及实验动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等危险源的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甄别,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主动上报。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一)各团队师生应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课程。学校、实验室会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应急演练活动,指导教师须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列入指导内容。
(二)气体钢瓶、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等危险实验品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并且在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办理申购备案手续。
(三)实验室应在开展教学、科研新项目活动申请或立项前开展项目安全的风险评估工作,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
第八条 实验室建立包括节假日在内的安全值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防盗装置等检查。实验室应合理设置工作区、学习区及实验废弃物存放区等功能区域。卫生状况保持良好,物品摆放有序并及时归位。实验室内严禁堆放杂物,堵塞通道增加火灾隐患,实验室有权对堆放的杂物进行清理。严禁在实验室出现住宿、饮食、酗酒、吸烟等不规范行为。
第九条 进入实验间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要求着装,按需穿着实验服或防护服,按需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护帽、呼吸器或面罩等。
第十条 实验室用电须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及插线板、严禁为电动车充电、严禁使用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使用电吹风、手机后应及时拔除电源插头。做好水、电、气、暖和门窗等监管工作,避免管路老化、堵塞等现象。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配置试剂、固体粉末、化学品、气体 等各类实验耗材,按照“一容器一标签”的原则在容器外张贴信息标签,不得使用破损玻璃容器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实验室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必要的基本安全制度。
第十三条 通风橱须合理配置、合规操作,不作为试剂储存区,实验过程中观察窗应下拉于安全位置。学校对实验室相对密集的实验楼栋各层公共区域配备专业应急器具柜,学院指导实验室配备应急药箱、消防毯、呼吸器等必要的应急物资。
第十四条 实验室针对特定危险源配备专用试剂柜、气瓶柜、气体泄漏报警、氧含量监测报警、温湿度监控报警、安全屏蔽设施、通风设施等安全装备,并采取划定警示标线、设置警示标识等安全提示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气体钢瓶从供应商遴选与准入、购买(租赁)、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程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需办理气体钢瓶准入手续,正确固定并规范状态标识,严禁易燃性与助燃性气体钢瓶混放。
第十六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故障检修等工作,重点加强制冷、制热、高温、高压、强光、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潜在危险高的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实验设备应及时办理特种设备许可证及登记备案手续,坚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
第十八条 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及核材料安全许可证办理、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建设等工作,不断完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和职业病体检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实行检查、整改、评估、验收的闭环管理。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各团队原则上须在3日内进行整改。所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二级单位及教职工的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实验室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学院或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对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出具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报告,同时确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的具体比例。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续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修订。